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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二)

  16、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为限制: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7、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9、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0、5年: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1、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比例

  1、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2、0.35%

  我国目前的佣金比例统一规定为交易金额的0.35%。

  3、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4、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0.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5、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7、5%:

  (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收购失败后,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其总股数的5%。

  8、6%: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9、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10、8%:

  (1)外汇

  11、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2、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记时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注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4、15%:

  (1)合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独资企业改为90日)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15、20%: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17、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8、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

  19、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20、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6)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7)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有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时,为收购失败。

  21、60%:

  (1)经营外汇的银行其外汇资产要大于外汇负债的60% 22、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23、70%:

  (1)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4、75%:

  (1)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25、80%:

  (1)一个投资基金用于股票、债券不低于总资产80%

  (2)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

  26、90%:

  (1)收购人持有90%时,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约条件出售给他时,收购人应当购买

  27、150%: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个人独资)

  28、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个人独资)

  三、人数

  1、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成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限、股份、国独)

  2、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限额。

  3、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例外。

  4、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5、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6、3- 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

  7、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

  8、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9、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

  10、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1/4:债权人会议可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3:

  (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2/3以上董事或委员参加才能举行,决议全体的半数通过。

  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或进行选举,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企业须报请国家授予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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