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都市 论坛 | 教育 | 留学 | 女性 | 旅游 | 时尚 | 休闲 | 美食 | 健康 | 人文 | 高考 | 茶网 | 数码 | 西博 | 美术 
 
图闻并茂 更多
教师节前帮老师解压
教师节前帮老师解压
学习自卫自救
学习自卫自救
感恩、珍惜、奉献
感恩、珍惜、奉献
·开学先练逃生
·孩子们回到第二故乡
·开学前先军训
·大学生猪倌
·留守儿童温暖的家
高薪就业 就读北大青鸟
视频新闻 更多
·高复班开课 上线考生不少
·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启动
·美国神童智变百万富翁
·花季少女被施校园暴力
·小学生流行开“支票”
·江西踩踏事故六学生身亡
·公务员考试枪手横行
·招考公务员 全省近22万人报名
·第四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拉开帷幕
·绍兴:中学科普课堂搬到农科院
主持:曹漪洁
电话:+86-0571-85310383
编辑:裘竹如 何俊
电话:+86-0571-85310383 85310597
记者:汪群芳 赵懿 王琴
电话:+86-0571-85310597 85310982
企划:吴文建
电话:+86-0571-85310982
传真::+86-0571-85195207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教育频道 > 就业 正文  
    
女子在单位打工两年竟然遭遇四次试用


  律师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作两年,小慧(化名)被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

  昨日(2日,下同),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员工起诉

  两年签四次合同

  小慧诉称,2006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

  “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

  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

  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公司认为

  违反约定该解聘

  小慧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小慧购买保险。

  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

  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因此,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

  “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律师提醒

  当心试用期陷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认为,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此,公司也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各类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两年内重复试用同一人,应该认定为该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两年,单位应为其购买两年的养老保险等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他还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将是违法行为。

  陈律师建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识别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陷阱,还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限、重复试用等违法行为勇敢说“不”。

相关稿件  
·浙江湖州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领取通知
·考前准备好考试用笔 2008年考研八点注意
·考前准备好考试用笔 2008年考研八点注意
·试用期也应该签合同
 考试宝典 在线咨询 | 论坛入口
高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中考 司考 艺术
四六级 TOEFL GRE IETLS GMAT PETS MBA
在职 口笔译 注会 职称 公务员 计算机 其他
 连线专家
 [蒋昶华] 中学生赴澳可免雅思吗?
 [王薇] 出国留学为什么持续升温?
 [桑坚信] 解读尖子生为何栽跟斗?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0050026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浙ICP备05002140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网站简介 |  网站顾问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浙江网媒 [添加] |  友情链接 [添加]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