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着重就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体系、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该文件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政策精神的重要文件,对于平稳推进分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该文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浙江追求,是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认真研制出台的。
《实施意见》全文共四部分21条,总体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支持发展的根本要求。我省的政策强调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既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办学,也鼓励营利性办学。如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多元化举办教育、实施优惠的补偿奖励政策等。着力通过制度设计,达到进一步保护举办者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是体现了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政策对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民办学校招生等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从关键环节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举措,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的发展环境,着力促进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三是彰显了内涵提升的价值导向。政策体系对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彰显了我省注重引导民资继续投入教育领域,注重引导民办学校持续优质特色发展的政策导向。
据悉,围绕此次《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将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