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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天津立法向校园欺凌说“不”

2018-11-22 17:47:39 来源: 人民网 孙一凡

  昨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2日起施行。《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

  《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天津市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实施欺凌的一方和被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对发生在校园外的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以更好发挥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的作用。

  《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天津市显性的校园欺凌并不突出,但此现象客观存在,不容忽视。校园欺凌行为受到社会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也必然有多个层面,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

  《规定》强调,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学生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相关知识。

  教师方面,规定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平等对待学生,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学生监护人(家长)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全人格;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与校园欺凌相关,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社会方面,规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此外,《规定》明确了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还要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明确了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就学校的调查结果,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为了充分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这一权利,《规定》明确了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规定》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

标签:校园欺凌;预防;学生;天津市;监护人;治理;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编辑: 林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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