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学季即将来临,有些孩子又要回到幼儿园,有些孩子即将跨进幼儿园。当然,上幼儿园绕不开“缴费”这个环节。
近日,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物价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在省级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方面做了部分调整,将于9月1日起施行。快跟着记者一起了解吧:
收费项目和标准
保教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日托每人每月600元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800元。
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原为20%)。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等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
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其他规定
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
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要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公办幼儿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