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3日讯(浙江在线评论员 项向荣)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微博称:某16岁初中生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少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双方在检察院未检科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达成刑事和解,该初中生从被逮捕,改为被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不少网友认为检察院的做法并不妥当,甚至有人质疑该案背后有人“贪赃枉法”。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少女,这个“冰”怎么可能就这么融化了呢?
静下心来想,检察机关“贪赃枉法”倒真未必。毕竟,案件处理背后如果真有猫腻,主办者哪还会主动地大张旗鼓地在官媒上宣传这个案件?网友的想法可能过了。
根据一些法律人士的研究,这样的处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因为此案中的未成年初中生,虽然面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后果,但只要被害人谅解,嫌疑人真诚悔罪,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规定的。并且达成刑事和解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初中生虽然取保候审,但是法律流程并未中断,具体的处理结果,大概不会如同官微里“和谐体”的官样文章说得那么轻松:“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太谢谢你们了!”
但这篇文章之所以引起大范围的质疑,我想最主要是因为“冰释前嫌”这个词之故。如果两个莽汉酒喝多了打一架要被判刑,可当酒醒了,看到严重的后果,追悔莫及了,再被检察官一教育,那时用“冰释前嫌”这个词,是不会有人对此有异议的。但这用在一个未成年少女被强奸的案件上,真不妥。一个花季少女被人强奸,这事肯定会在其生理和心灵上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痕。所以,强奸罪在世界各国一直是重罪。但我们怎么能轻飘飘地用一句“冰释前嫌”来带过,还“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样的口径、语气读起来很“和谐”,却显得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对方道歉是不近人情一样,把原来处理得较好的一件事,煮成一锅怪味的汤。
司法机关的微博和微信,关乎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能为了刻意达到和谐的效果,报喜不报忧,或者隐瞒掩盖事实,如鲁山有关部门官微把达成刑事和解报道成没事回家一样,这反倒会给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效果。对于法律报道,还是应该保持应有的郑重和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