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人来说,高考承载着他们的梦想,是改变命运的重要转折点。试考完了,填志愿也是一次重要的选择。不过就在近日,浙江、河南却接连发生了两起恶意填报、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一个是因琐事发生矛盾,河南中牟一考生恶意填报同学的志愿;一个是因为自己高考没考好,浙江台州一学生篡改了3名同学的志愿。
必须看到,这样的行为并不是恶作剧。众所周知,高考志愿一旦正式填报,就板上钉钉,不能随意更改。高考志愿被人恶意填报、篡改后,意味着考生本应实现的真正志愿将无法实现,很可能被迫去上一个不愿意就读的院校,甚至还要走上复读重考的道路。如此恶意透顶的行为,可能改变的不仅是一个考生的人生命运,也是一个家庭的命运,以其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决不应轻易放过。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恶劣行为却并不需要付出多沉重的代价。翻看现行法律,并没有就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作出规范,也就是,没有特定的罪名予以打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论处。但是,根据《刑法》,该罪名除非“后果严重”,才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才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前就有类似案件被告人,仅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这次浙江台州某学生篡改3名同学的高考志愿,仅被行政拘留10天。之所以被“从轻发落”,其实也于法有据,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关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关部门对陈某处以10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其实已算是“顶格处罚”了。
但是,这样的处罚与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很难体现“罚过一致”的原则。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以主观恶性、造成危害之严重,却可以得到“法律宽宥”,或是从轻判决,或是行政处罚,只需付出极其有限的违法成本,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无异于对恶行的漠视和纵容,容易引来效仿。这并非危言耸听。近年来,在每年的高考中,篡改他人志愿的恶劣行径并不少见。比如,2012年,河南周口14名学生志愿被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2014年,江西3名考生志愿被老师篡改;2016年,山东连续发生两起篡改高考志愿事件……
诚然,作为高考考生,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防止被他人利用,但也不能把希望寄托于受害人“睁大眼睛”。一方面,教育部门应提高技术含金量,考虑采取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防止过于简单的账号密码被人窃取后篡改。另一方面,还需要立法加大篡改高考志愿的违法成本,可在《刑法》中明确单独罪名、量刑幅度,或者以司法解释,明确将篡改高考志愿等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加重情节,以此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遏制恶意填报、篡改志愿乱象发生。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