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换发辽宁财贸学院和大连艺术学院办学许可证补充说明的函》(辽教函〔2018〕62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家实地考察结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艺术学院新增办学地址:大连市金普新区同汇路19号。
二、大连艺术学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辽宁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学院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