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全市施行新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对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
补助范围:公办、民办幼儿园均可获补
此次补助对象包括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包括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且教育部门上年度对其考核或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的公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列入市级奖补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的标准为,公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40元;执行农村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计入补助儿童数的核定标准,按照实际在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儿童数计算,且不得超过幼儿园容纳量,以上年度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园儿童数据为基准。在当年未取得学前教育信息系统账号的幼儿园,以核查数据当月在园儿童数为准。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将组成审核小组对基准数据进行核实。
补助用途:教师培训、工资待遇
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待遇、教师培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
享受经济贫困家庭幼儿资助、部队对军人子女减免等依规减免的儿童可计入补助儿童数。幼儿园或举办主体自行决定减免保育教育费的儿童不计入补助儿童数。
申报奖补的幼儿园,要如实填写相关的《补助资金申报表》,向所在地区、县(市)教育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填报补助资金汇总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分别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