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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屡禁不止 代表:设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2018-03-17 09:50:03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 黄辉

  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间的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各界关注。3月13日中午,在江西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民盟江西省委副主委、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与《法制日报》记者聊起了这一话题。

  张国新认为,应加强校园欺凌综合治理,设立两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相关处置程序。同时,建议通过立法把教育惩戒权赋予学校和老师,以起到防微杜渐的惩戒效果。

  防治欺凌不能仅凭文件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专项治理。同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工作。

  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预防及事后处置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

  “这三份文件对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校园欺凌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张国新同时认为,也应清醒地看到,要确保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仅凭文件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相互配合,需要长期、细致、艰巨的工作和努力。

  区分欺凌与打闹嬉戏界限

  张国新说,尽管《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作出了明确定义,但其中的精神伤害和打闹嬉戏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利益不同的各方对其认识差异较大,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

  张国新认为,欺凌行为应包括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贬低行为、言语暴力行为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隐私等。

  “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和家长区分校园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限,也有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张国新说。

  设立两级欺凌治理委员会

  为完善校园欺凌事件处置程序,张国新建议,应设立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一为校级,二为县区级或市级。其中,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独立的专门委员会。

  “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建立危机预防、准备、应急、危机后恢复等机制,负责校园欺凌事件的调查、申诉和惩戒。”张国新说,相关人员如不服处理结果,可向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申诉,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可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张国新说,鉴于学校在法律人才和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在涉及与其他部门协调的事项时,均应由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安排。

  建议立法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社会上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

  “要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老师。”张国新认为,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学生来说也不例外。

  “玉不琢,不成器。”张国新说,如果缺乏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学生很难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悔悟和纠正,其过错行为容易再次发生,甚至引发校园暴力事件。

  张国新说,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把目光主要放在了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上,而对处置未成年人之间以及未成年人对教师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鲜有规范。

  “一旦遇到‘问题学生’,就会出现老师想管却不敢管的情况。”张国新说,有些老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为违规管理学生而受到处罚,但是那些被放任自流的学生最终也会成为受害者。

  为此,张国新建议,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戒的措施和程序,以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效果。惩戒措施除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前提是不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

  “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张国新说,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当然,惩戒权的运用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不能过度,更不能滥用。

标签:校园欺凌;防治;欺凌治理委员会;学生;未成年人 编辑: 张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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