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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公办教师“有偿家教”应“亮剑”高悬

2018-10-15 09:35:45 来源: 绍兴晚报 袁伟英

  公办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补课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教育部门一向态度明确,每年都查,甚至时不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但绍兴的有偿家教却陷入了“越整治越红火”的怪圈,群众反响强烈,家长和学生深恶痛绝。

  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2015年教育部再发文《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等处罚。今年中央已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而公职人员的竞业禁止早已有明文规定,如《公务员法》等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为何在职教师兼职家教依然屡禁不止。

  一方面,在考分决定一切的现实下,部分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希望通过在职教师这个优秀教育群体额外补课提高孩子学习成绩。另一方面,在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重要指标的社会背景下,学校间分数攀比、竞争加剧,部分学校对有偿补课态度暧昧,甚至默许纵容。上述两大根本原因,使得对有偿家教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处罚方式和力度欠缺,造成目前有偿家教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有偿家教如果放任不管,一些在职教师在利益的驱动下,课堂教学“偷工减料”“留一手”,甚至强迫、引诱、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此歪风邪气必须狠杀。对此,一方面,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规定。提升“禁补令”的法律位阶,将禁止公办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写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明确教师对自己学生有偿家教属于“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应定性为受贿,应按照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有偿家教的打击力度。不仅教育部门要持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纪委也要铁腕重拳出击,牵头治理教师腐败,刹住歪风邪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标签:家教;中小学教师;学生;教育部门;补课;补课问题;在职教师;家长;越整治越红火;整治 编辑: 成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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