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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儿童虐待”标本兼治须协同治理

2018-01-04 22:08:33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原标题:校园“儿童虐待”标本兼治须协同治理

  近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提出:“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确保把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如何有效应对中小学欺凌,考验教育界智慧。 ——编者

  最近频发的校园“儿童虐待”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儿童虐待”事件的广泛关注。当下发生在教育场域中的儿童虐待事件,大多数治理阈限于教育部门层面。实际上校园中“儿童虐待”的治理绝非教育部门“一指禅”就能解决的,其背后离不开儿童福利保护部门、司法部门、医疗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

  多部门的协同化治理

  多部门的协同治理并非“各顾各家”“多龙治水”,根据英、美等国防虐童的组织经验,建议建立防止儿童虐待的相关机制,将地方政府、儿童保护机构、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舆论机构等纳入“利益相关体”中,强化制度的有效性供给、清晰性责权、合理性配置。同时,既要防止因守夜人失守造成的“监管缺位”,也要防止因组织条块化和碎片化造成的“行政之恶”,如对教育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等。

  依照美、日、英等国的“依法治虐”经验,首先,我国可以通过《防止儿童虐待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和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修订的形式建立常态化的“防儿童虐待组织协调机制”和“教育机构监管机制”等,将预警防治深入到社会组织的毛细血管之中,构建“强制报告制度”和“常态监管机制”,依法追究医院、学校、家庭、社区、地方政府等知情不报、监管失守的罪责,从而避免因“运动式治理”的“路径依赖”导致的政策失灵,并因治理不当陷入“塔西佗陷阱”而削弱组织公信力,引发“潮涌效应”。

  其次,需要强化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防治儿童虐待行动计划,比如确立“儿童虐待国家治理计划”以及“召集人制度”,通过计划召集人召集“儿童虐待国家治理计划”内多领域的专家和官员磋商和拟定相关事宜。在国内层面,将儿童虐待问题与暴力问题,欺凌问题,健康问题,儿童权利和福利、教育问题与司法问题进行对接,从而将其放置于宏观系统中进行协同治理,如针对虐待产生的社会认知偏差和暴力容忍力过大问题,可以分别从教育渗入、媒体宣传、政策导向、法律强化等方面进行协同治理,以填补公众想象和科学之间的鸿沟,推动“晦涩式”专家知识转化为“友好式”公共话语。同时,在国际层面,加强与世界相关儿童保护组织的沟通和合作。

  当然,在协同治理中,既要宏观治理,也要微观治理,如根据《人道主义行动中儿童保护的最低标准》等规定,祛除教育“显性负功能”,创造“友好型”支持环境,确立“以人为本式”治理范式,增加儿童和教师的知情权和政策参与权,给予虐待相关者“人本主义”的伦理关怀,避免因不当“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要强化师生的心理预防和干预。

  多学科的交叉性融合

  儿童虐待治理问题是一个包含了法律问题、福利问题、权利问题、社会问题等的复杂“问题簇”,国外研究常将其放置于生态系统的研究框架之中。在如此庞杂的系统场域中,我们需要“将教育问题广泛联系历史与社会结构而非仅限于教育场域内”,同时,如保罗·威利斯所言,“兼顾政治、经济等组成的‘原物界’以及象征符号构成的‘象征界’之间的交融”。

  由于儿童虐待问题是一个多学科融合的交叉问题,因此儿童虐待研究便是一个反映多学科体系的综合研究。其“多学科交融研究范式”有利于汇集各学科相关理论观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儿童虐待多维面向。

  当下国外的儿童保护和福利领域已开始普遍采用多学科跨界合作模式等,如美国联邦机构就善于与国家机构、部落、私人实体和处于创新前沿的大学合作,并致力于组建多学科融合参与的治理体系。参照国外成熟经验,我们可以组建多学科参与的研究共同体,建立跨学科支持机制,并通过类似的“儿童虐待国家治理计划”来统领,以保证研究推进的一致性和高效性。在多学科的合作中,需要确立共同的愿景、契约和价值观,避免因“学科垄断”造成治理的“单向度”。如在最近的虐童事件中,某电子工程学科专家鼓吹通过推广“同轴(网络)视频监控技术”防止虐待。对此,研究共同体需要理性地审核该学科技术的哲学导向,评估可能遭遇的“家长被市场绑架、摄像头遭黑客入侵、师生隐私被他者掌控、家校关系被技术异化”等风险,从而避免单一学科技术的滥用和异化。

  多方法的循证式决策

  当作为风险危机的虐童事件发生后,由于信息孤岛的存在、管理部门透明性不足、危机反应迟缓等,容易导致教育等管理部门“拍脑袋”决策和“运动式”治理,也会导致管理部门过分关注“治标式”惩罚和督导,而忽略了对事件“原初问题”的探究,那就很难实现对儿童虐待的“标本兼治”。因此,没有经过可靠性证据验证的政策很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结果的发生”的惩罚,而建立在可靠证据之上的决策则可以“中和”教育治理障碍。

  基于“循证式研究”的决策,即“循证式决策”是化解以上危机的重要路径,常被英、美、日等国的儿童保护相关部门应用在“儿童虐待”事件的处置中。“循证式决策”特别重视证据搜集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法论。基于协同治理范式,“循证式决策”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参与,于是不同组织背景和学科背景利益相关者在协商治理中,会基于问题研究,合理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或研究范式,如横向和纵向研究方法、混合研究方法、系统和微观研究方法、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方法,从而使得决策更能够经受住实际场域的审查和验证。

  循证研究另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一定可靠性、完整性的全国大数据库。我们要构建一个“全国儿童虐待数据库”。其中,数据的可靠性尤为重要,它决定政策的走向。为此,我们可能需要在基于多种合适研究方法基础上搜集证据外,还需要增加数据的透明度,让公众参与数据审查。当然,数据的透明度增加了数据的可靠性,可能会延缓政策出台的时效性,但是涉及数据收集和证据检验的详细研究不能一蹴而就,过分追求时效性的“短平快式研究”可能会降低证据可靠性,并使政策失灵。同时,要避免组织共同体中等级观念、政治习惯等左右证据的选择和产生,也要避免过分追求科学化造成证据脱离政经背景,从而使得达里尔·赫夫(Darryl Huff)说的“说谎数据”产生,并将“基于证据的决策”污名为“基于决策的证据”或“基于研究的证据”。

  因此,建议借鉴国外“依法治虐”“依法治校”的成熟经验,通过完善的法律统领各部门进行多系统的协同治理,以规避利益相关者的“非理性行为”。例如,某学者置《民办教育促进法》于不顾,“因噎废食”地将虐童罪责追加到教育民营化,着实缺乏法治精神和理性精神。

  在协同治理框架下,校园中“儿童虐待”治理不能只靠教育部门的“一指禅”,我们需要从“单主体”治理思维向“多主体”共治思维转变,将儿童虐待问题从“教育场域”放回“系统场域”。只有将“教育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多元主体系统治理”后,儿童虐待背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真矛盾”才有可能得以有效化解。


标签:儿童虐待;治理;校园;证据 编辑: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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